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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规范执行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则是司法性的。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任何一种执行权都是不可忽略的。它们也并没有融合成一个所谓的有机体。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关乎民事执行的效率。中国在改革中引入新的运行模式,所以,理性分析、借鉴国外的运行模式,审慎对待某些较为流行的改革主张就显得十分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执行权是中国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却无法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民事执行权仍应由人民法院行使。主张司法仅管裁判,不管执行,执行由公安机关等部门行使。此种观点不无道理,但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裁判和执行联系密切。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争纷,如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提出异议,则需要由法官裁决。若将民事执行配置在行政部门,如将执行异议的裁决也交由行政部门,这就与行政部门的职责不相符合。如将其提交给法院裁决,就会影响效率。所以,法院仍应负责执行。不过,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与业务庭的审判员在业务方面的要求应有所区别。设置专门执行法院的主张可以说是一种富有创意的设想,有助于提高执行机构以及执行工作的社会地位,增强执行工作的独立性;便于在进行充分理性设计的基础上,革除现有体制的积弊。但是建立执行法院是一项带根本性的重大变革,其可行性受到更多条件的制约,触动司法体制太深、落实难度很大。国外只是极个别国家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执行法院,在中国尚缺乏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的可行性。将民事执行实施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固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但将属于司法权定位及司法强制权性质的民事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缺乏理论上的支撑。从实践看其弊端是难以克服“执行难”中的症结,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制度下,独立于政府,其在行使民事执行权时,也有一定的超脱性,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具有一定的抗衡力。如将民事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由于行政机关对政府的法定和天然的依附性,抗衡地方保护主义的能力可能会大大降低,更不利于执行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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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