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概念: 1、雇佣关系,通说认为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 2、承揽关系,通说认为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及认定 1、看是否要求有工作成果。若无则为雇佣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2、看是否具有监控、监督关系。若无则为承揽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3、看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是则为雇佣关系,若不是则为承揽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