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项目原因和理由材料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编制部门的批复。 5、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6、《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7、减少诊疗科目 8、增设诊疗科目的 9、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应批复文件 10、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布的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通知或批复文件 11、《放射诊疗许可证》 12、配置批复或配置许可证 13、增设血液透析室或血液透析机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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