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池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河池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3、《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河池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要求,医疗机构存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情形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5〕48号) 关于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登记有关情形,应办理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手续,增加血液透析技术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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