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按照以下方式在法庭进行质证: 一、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原告或者公诉人密切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互相补充,拾遗补漏。 三、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要使用法言法语,用语简练,结合法律依据,分层次、有逻辑,条理清晰。 前述人员质证时,可以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融入到质证意见之中。掌握证据规则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自白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有限的传闻证据规则等。善于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