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纠纷有哪些 |
释义 | 一、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具有多样性。一般情形下,会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会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特殊的情形下,又有医疗服务机构。第二,发生的时段较长。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第三,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五险一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的实施是劳动者切身利益实现的保证。“五险一金”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工伤鉴定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等主体,就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职业病诊断等事项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保纠纷“五险一金”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参保统筹的缴费基数、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上的争议。这类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五险一金”的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的争议,是最常发的纠纷。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享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有关“五险一金”争议具体包括如下问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包括晚缴和漏缴两种。缴费基数少申报的情况,有三种情形:计算的问题;部分工资项目漏报;享受保险待遇的争议。 三、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社保纠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经办机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以及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律具有强制性,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公民必须按规定办事,否则将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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