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险一金辞职后跨省怎么办理 |
释义 |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三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因辞职转移,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转移。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除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并参保的外,不予转移。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缴费即在保,辞职即脱保,不存在转移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不可以转移。 2.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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