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程序怎么走的 |
释义 |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 3、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送达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作为起算的基准时间点,行政复议期限的结束却不能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而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等复议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准,如果是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行政复议期限结束日期。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具备行政行为外化这一要素,即行政行为对外(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已发生影响,这表现为行政复议文书已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如果复议机关已制作好复议决定书,却不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和送达,即成为“锁在保险箱里的决定”,不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认定为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此,《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始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是什么 1、行政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案件承办人有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等,这些行为由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复议法》所指的行政处分,是特指享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行为人,行政制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方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这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但依据该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行政处罚也应当是行政复议中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和行政拘留等等。 2、刑事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人员失职、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刑罚。刑罚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式。目前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辅助的、次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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