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时,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录用信息;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退工信息。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到街道(镇)、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进行就业登记,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就业信息;中止就业后,再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中止就业信息。 (3)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进行失业登记时,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失业信息。 (4)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时,由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服务享受信息。 (5)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由提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政策享受信息。 (6)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待遇享受信息。 (7)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困难类别认定时,由街道(镇)、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按规定受理,由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并在就业创业证内页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