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透支还不上,信用卡还不上就是诈骗吗? |
释义 | 信用卡诈骗罪的首要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地,进而看是不是恶意透支。也就是其实只要证明自己不是故意拖欠,也并没有打算不还,比如已经在积极准备卖房了,那么就无法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的恶意透支,因此就无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上,一般以下行为会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 第一,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以至于无法归还通俗来说就是,就没打算还,知道还不起还疯狂用,结果就用的完全还不了 第二,随意挥霍,导致无法归还比如,明知道自己偿还困难,但是完全不考虑自己偿还能力,买不符合自身情况的奢侈品 第三,透支后逃跑,逃避催收发现还不起了,于是跑路了,玩失踪,换手机号,逃避还钱 第四,抽逃,转移,隐匿财产也就是明明有钱不还,但是想方设法把钱转移到其他地方去。却不把钱用来还款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用来贩毒,赌博等,然后用了又不还结合本案来说,如果你弟弟的确存在以上这些行为之一,(金额是肯定达到的)那么才会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会算作恶意透支。既然在打算卖房偿还,只要不超出这个时间,或者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生活实践中,个人建议是,为了避免信用卡诈骗罪,或者说保住征信,哪怕分期还,还最低的,也行。最后想说,恶意骚扰恐吓电话,其实也是一种侵权甚至是违法行为,建议录音,过分的时候,采取报警。而如果真的被告,请只认纸质的传票,其他的类似短信通知都是假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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