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经营和承包经营的区别 |
释义 |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一、承包地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 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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