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产权不过户要如何办 |
释义 | 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出卖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买受人依法院生效的判决到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依据房产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一、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二、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限制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限制。 1、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3、买受人为处分行为的,应认定其处分行为系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出卖人事后追认或者买受人事后履行全部义务的,处分始为有效。 三、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无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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