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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彩礼和嫁妆如何分配?
释义
    双方协商分割。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赠予行为早已完成,婚姻关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予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否则不可要求返还彩礼。另外,对赠与合同还规定了一些可撤销的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予以衡量。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赠予财物一经交付就已生效,不可要求返还。而女方婚前购买的嫁妆,应属其个人财产,至于是否用彩礼购买,在法律的认定上并没有不同。
    1、女方的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夫妻间的赠与,属于夫妻两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2、男方的彩礼:结合情况和我国现有法律看,这个彩礼是不能要回的,这个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对女方父母的赠与,这个财产与当双方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关系,不做考虑。
    3、小孩满月接收的物品:婚后小孩满月接收到的亲朋送给小孩的首饰物品,属于对小孩的赠与,但是小孩还小所以这些给小孩的物品要由大人保管,离婚时一般要由抚养孩子一方负责为小孩保管。小孩满月时可能还有一些物品是亲朋送给夫妻的,如果没有明确说这个物品是单独送给谁的,那么这个物品就是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离婚时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因此另外要注明的是,“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在生活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其实是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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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