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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耳其签证办理流程
释义
    对于第一次办理土耳其签证的中国公民而言,除了要了解所需材料,还应该知晓具体流程。不过,土耳其的签证主要可分为电子签证和普通签证两种,它们的办理流程有所差异,其中电子签证十分简单,只要登录其官网按照具体步骤操作即可。电子签证:进入土耳其电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土耳其签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的知识,
    对于第一次办理土耳其签证的中国公民而言,除了要了解所需材料,还应该知晓具体流程。不过,土耳其的签证主要可分为电子签证和普通签证两种,它们的办理流程有所差异,其中电子签证十分简单,只要登录其官网按照具体步骤操作即可。
    电子签证
    1、进入土耳其电子签证的官网。
    2、接着选择到达土耳其的时间,电子签证上的指定日期是签证有效期起始日。可以在该有效期内,任一日期入境土耳其。然后填写“永久联系地址”。
    3、填写完毕后,仔细核对,否则错了的话轻则签证费60美金白付了,重则无法入境。
    4、若没有错误,点击“核实”,并填写电子邮件地址。邮箱收到土耳其签证的确认邮件,您需要确认,才能进入付款选项,最后付款成功即可。
    普通签证
    1、签证申请人确定赴土目的和行程计划;
    2、登陆土驻华使馆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申请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
    3、准备签证需要的资料;
    4、签证申请人到土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手续;
    5、等候签证审核;
    6、领取签证。拿到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土驻华使领馆联系。
    土耳其签证如何办理?如果您准备办理电子签证,只需登录土耳其电子签证官网操作即可;如果您打算办理普通签证,首先要确定具体计划,然后在网上下载申请表,并准备所需要的材料,之后携带材料到使领馆申请,最后在使领馆审核通过后领取签证。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换发、补发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领事认证费
    (一)商业文件由每份15元调整到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由每证15元调整到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
    50元加急费。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三、签证、认证代办费
    (一)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由每证每国25元调整到每证每国50元。
    (二)服务中心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由每证30元调整到每证60元。
    (三)服务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签证和领事认证,必须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代办文件送达有关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并负责及时取回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签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每国10元调整到每证每国20元;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15元调整到每证30元。
    (四)服务中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由5元调整到每份10元。
    (五)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六)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的,是否收费仍由各部门自行确定,确需收费的,按上述(一)、(三)、(四)、(五)项规定执行。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执行。
    外交部授权代办领事认证的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长虹桥对外经济合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从事领事认证代办业务的,均按上述(二)、(三)、(五)项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执行。
    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因私事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外旅行、居留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签证,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在国外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在国内,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的外交宫、领事官、公务人员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受理;其它持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或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持普通护照的或其它因私事来华人员申请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第四条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有权拒发护照、签证;对已经发出的护照、签证有权宣布吊销。第二章护照的颁发
    第五条中国护照发给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使用同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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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