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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协议跟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释义
    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一、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根据国外立法例,预约合同转化为本约合同无需附加实际履行的内容。《解释》之所以规定收受房款,纯为实务处理之便利,即为了便于实务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因此只要出卖人实际收受了购房款,不管该款项是全部购房款还是部分购房款,甚至是定金,都可以认定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也有观点认为,《解释》对可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采取了严格的限定,只有在合同条款齐备、明确,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转化。因此,只有在买受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出卖人已经实际收受的情况下,才能转化为本约。
    笔者认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不仅指收受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形,也包括收受了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但不包括收受定金的情形。原因是:定金不能认定为购房款。一般情况下,定金在双方签订本约合同后转化为购房款,而在只签订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尚未签订本约合同,定金尚未转化为购房款。出卖人是否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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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