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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较大数额行政罚款等情况下,适用公开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公安机关应受理。听证程序包括宣布纪律、介绍参与人员、陈述辩解、论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意见和听证笔录作出具体决定。
    法律分析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第三百条听证的举行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第三百零一条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三百零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结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8条和29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适用公开听证时,主要针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等情况。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方面,公安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在听证过程中,通过宣布纪律、权利和义务、陈述和辩解、论证和辩论等环节,最终由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此意见和听证笔录作出具体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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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