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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债务引纠纷好友反目互殴获刑
释义
    当友谊遭遇金钱债务,比金坚的情谊也会有裂缝,杨某与姚某本是好朋友,但因一桩借款纠纷双方反目互殴致伤而对簿公堂。如皋市人民法院3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
    昔日,杨某与姚某两家人相处得很好,平时没事时都会互相经常串门。在一次姚某家中有事急需用钱的之际,姚某求助好友杨某借到了钱,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前连本带息还清,但到了约定时间姚某并未归还。2014年11月6日,杨某上门讨要的债务时与姚某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大打出手,杨某的女友李某帮忙拉架,后因撕扯混乱,李某却用脚踹了姚某的右腹部,致姚某受伤。
    经法医根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姚某外伤性小肠破裂并发弥漫性腹膜炎构成重伤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姚某经公安机关的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预缴赔偿款2.5万元人民币,实际已付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该案择日宣判。
    一、盗窃后主动归还是犯罪中止吗?
    不算。盗窃主动归还不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盗窃行为只要使财物脱离被盗人的控制,就算是犯罪既遂了。中止要求在犯罪行为未完成前因自己主观意愿自愿停止犯罪行为,已既遂的犯罪不存在中止。【案例】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李某负责在门口放风,准备接应,而由王某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李某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王某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东窗事发,查明王某所盗的财物价值数万元,此案中李某成立盗窃中止还是既遂?【判决】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组织者、帮助者、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的自动的放弃并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本案中李某一人先自动放弃,但其与王某密谋,为其放风等无疑为实行者提供了帮助,王某的盗窃行为也代表了李某的意愿,其行为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是具有替代性的,行为只要实行盗窃成功的,都要负既遂的责任,所以李某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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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