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 1、本罪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观因素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行骗的工具也就是使用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不论诈骗的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有价证券,只要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均可以构成本罪。如不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则不能构成犯罪。这里还应当注意,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工具,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实际持有,如果行为人假冒国家名义创造“有价证券”,或虚构其持有国家有价证券,而骗得他人财物,只可构成一般诈骗。 (二)使用行为必须是以国家有价证券记载价值为基础的交易行为或经济行为这里的“使用”实质是隐瞒了券面的真实价值,并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以券换金钱、以券换物、以券换券或以券换取财产利益;同时还可以是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的其他经济行为,如以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的抵债、担保、抵押等。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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