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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应该怎么处理?
释义
    离婚后,如果房产长期不过户,对分得房产的一方来说是不利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将作出执行决定,并通知房管局强制完成过户。
    法律分析
    离婚后,如果房产长期不过户,对分得房产的一方来说是不利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将作出执行决定,并通知房管局强制完成过户。如果夫妻离婚并分割财产,房产价值较高,那么一定要尽快去办理过户手续。
    一、离婚后房产长期不过户怎么办?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如果对方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
    1、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经法院判决后,仍不配合房产过户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依法向房管局下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予以过户。
    双方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分割住房,只要形成书面协议,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不会过期作废。当事人随时可以在离婚后凭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主张过户住房。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分割房产,很多时候会涉及到过户,只有完成过户才能拥有对房屋的产权,如对方长期不过户,侵害到分到房子一方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房管局对房子强制过户。
    结语
    离婚后房产长期不过户会对分得房产的一方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双方应尽快去办理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另一方可以起诉对方违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根据法院判决办理,如对方仍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离婚时分割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按不同情况处理,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则应准许;若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及抚养子女的情况,并照顾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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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