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方式。 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仅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类推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指示,不过学界及实务界不乏有这样的观点。 一、什么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呢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买受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