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
释义 |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成果交付负担。即在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应由承揽人负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承包合同等于承揽合同吗 一、民法典承包合同等于承揽合同吗 承包合同不是承揽合同,两者对应的法律活动和签订的主体不同。 承包合同签订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而承包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定作人和承揽人。 我国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保合同承保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承保合同承保人的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 2、标的数量的责任;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二、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承揽关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关系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承揽关系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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