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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释义
    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第二,当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若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若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第三,例外之一,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例外之二,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卖方签合同后逾期交付是否赔偿违约金
    如果卖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后逾期交付,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取决于双方的协议。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即使不能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或者方法向买受人计算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金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买受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卖方不能继续履行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交货期的市场价格的,价格按标的物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交货期的,价格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
    二、合同解除后孳息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人瑕疵履行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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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