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二)监理人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四)监理人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六)监理人的责任; (七)委托人的责任;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监理报酬; (十)其他;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一般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之日起生效。 (二)监理合同的变更 1、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三)监理合同的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监理合同服务期限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它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通常是从签订监理合同起,至工程竣工移交及监理人获得报酬尾款止。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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