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救济的渠道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如何认定工伤复议期间的效力 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怎样处理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该行政处罚,应该明确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时间限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法中,公民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先进行行政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