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债权人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二)可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四)与对方保持接触,做好通话录音或谈话现场录音。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 欠债还不上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没工作的,属于民事纠纷,是不会坐牢的。 二、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根据 民法典 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折价后,债权人可对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 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债权未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被代位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次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既然代位权的行使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那么债权人对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应以到期债权为对象,这有利于保障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代位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被代位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