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2、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抵押,动产不动产都可抵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不得质押;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性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权利设立不同:以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