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一般会改检察院罪名吗?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法院一般不能够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但是如果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主观是指对犯罪的主观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考察。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个概念上。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谴责可能性。因此,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 一、法院的职责是什么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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