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也有关于利害关系的规定。显然,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有关原告资格的最初规定。利害关系一词在行政立法中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与《行政诉讼法》41条相对,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这是关于原告资格的新规定,即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资格论的的转变,不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在某一环节上的变化,更体现了一种观念的飞跃和发展。 我国的利害关系人是我国的诉讼程序当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此时我们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诉讼情形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注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及诉讼权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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