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全国居民在原籍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到我市(南宁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公安分(县)局户政办证大厅办理换、补领业务。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根据领证通知短信指定的领证时间段,到受理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证件。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代为领取居民身份证,但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本人必须到场。异地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而临时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主要在于缺失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原籍审核,在短时间内难以确认居民身份,故不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