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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的有何不同
释义
    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行政的监督权。
    西方国家议会能采取实在的措施行使监督职权,采取建议、质询、调查、不信任表决、倒阁、弹劾、审查法案等方法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和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监督的有效性,防止和补救公民权益被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所侵害,在议会中专门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
    2、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
    我国的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
    西方国家实行监察权独立,即监察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
    3、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
    虽然新闻监督本身并不具有制裁力,但却具有动员群众的实际能力。舆论监督对政府和行政官员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和保持官员的廉洁。就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舆论监督也发挥了不小的实际效力,但是由于舆论宣传制度上的制约,新闻自由的效力尚未得以充分发挥。
    在西方各国,新闻媒介的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报道、评论和调查。西方许多政治学家认为,舆论自由的存在和舆论工具的多样化将会增加对自由的捍卫,公共讨论本身就是对政府专横地使用权力的最好制约。在西方国家中,舆论监督对政府官员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此西方许多学者把舆论监督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并列,认为是现代社会的四大支柱。
    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简述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如下:
    1、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5、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6、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7、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8、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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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7: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