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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处理
释义
    集体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即签订集体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时产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对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方式有以下四种:即协商解决、协调处理、仲裁裁决和诉讼解决。
    一、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签订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员工可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妥善解决争议。
    二、协调处理。发生集体合同争议后,尤其在签订合同阶段,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在协商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行政部门自决定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事项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必要时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三、仲裁裁决。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该《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难看出,前面提到的《条例》中的规定与此规定相冲突。根据法的效力等级法理原则,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条例》中的此条规定自然失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后,在先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即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裁决作出送达当事人后,15日内如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集体合同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审判体制,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仍然还有一次机会,即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判决则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终审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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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