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哪一种合同类型?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非格式合同。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需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合同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规定,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2、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未进行招标或中标无效等情形也会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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