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积分标准121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非沪籍子女教育::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持《上海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可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考高中。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积分情况。 2、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十条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