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 |
释义 | (一)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改制为国有不控股的企业除外)委托中介机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制订。 (二)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要吸收改制企业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同时,还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三)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其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将大会决议报至上级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 (四)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 1.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方案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后,将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同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若企业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金融机构等相关事项的,应先报有关部门审核或批准。 2.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公益性企业、资源性企业、改制后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以及带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同级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审批。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资产处置方案不涉及土地资产事项的,必须报同级经贸部门核准;若涉及土地资产处置事项的,应事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核准后报同级经贸部门核准。 3.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有关审批或审核意见,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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