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上海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1、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相关办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为: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二、超生罚款标准 农村居民有超生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征收一次性社会抚养费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依据,按照可支配收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生育法规标准的情况确定征收数额。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