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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6条在要约生效上采纳了
释义
    

法律主观:
    


    首先,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约欲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 合同当事人 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五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对于商业广告而言,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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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