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数个月,其中要侦查、移交、公诉、审判等程序,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综上,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