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出境货物报检单;2、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定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信用证结汇的提供信用证(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应注明);3、厂检结果单(出境纺织制成品需提供标识查验记录);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5、不具备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办理报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6、进、来料加工提供加工贸易备案手册;7、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的提供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8、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