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5天可以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车,但是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花费的时间可能有长有短,不能确定具体时间。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若是由公安交警大队实际作出处理的话,此时可能需要对涉事车辆进行暂扣。 但暂扣并不是处罚措施,而仅仅是为了配合事故的处理,因此扣押的时间也不宜过长。若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话,此时也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而不能随意的想进行扣押就进行扣押,这样无疑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