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对于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我代理的离婚案中,大多数案件都会牵涉到各种各样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比较了解。 夫妻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离婚案件中不会做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法官判决财产的几大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会尊重他们的约定。 2、一般均分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3、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女方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方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分得方依照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一、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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