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裁人我坚持不走是否行? |
释义 | 公司裁人,员工坚持不走一般是不行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怎么办 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公司重组后会裁员吗 不能。只有在法院根据《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组的申请批准后,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裁员。 如果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为由,减裁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必须拥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进行裁员。企业只是在准备破产时,并不能进行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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