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工伤认定是否已上报? |
释义 | 工伤认定需求:了解工伤认定是否上报、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不予认定情形、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处理。解决办法:询问公司人事部门是否提交认定申请,如未提交可自行申请。材料包括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不予认定情形包括资料不完整、超时申请等。对结果不服可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可咨询人事部门或直接到工伤科查询认定进度,如未提交申请可自行申请。 法律分析 一、怎样才能知道工伤认定有没有上报? 首先问公司人事部门是否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如果回复已提交,持个人身份证,到劳动局工伤科查询,如果没有查询到,可自己提出申请。 二、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工伤认定结果表示不服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劳动者首先可以向自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咨询,也可以直接携带身份证到工伤科咨询自己的工伤认定进度,如果工伤科没有自己的工伤认定资料,说明用人单位并未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结语 工伤认定的进度查询方法有两种,一是向公司人事部门咨询是否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如已提交,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到劳动局工伤科查询;如未查询到,可自行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补齐后应受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资料不充分未补正、超过申请时效等。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可先咨询人事部门,如无进展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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