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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二胎产假多少天?
释义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产假是98天,浙江省额外奖励30天的产假,在二胎政策开放后,生育二胎产假也是128天。我国政府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为职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生育职员及时得到医疗服务,以及确保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但并非缴纳生育保险职员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可。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及各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企业生育女职员如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需满足如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职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3、女性职员分娩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4、部分地区对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有限制,例如长沙要求生育职员连续缴费10个月方可,但深圳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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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