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可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可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还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务的期限; 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5、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6、社会保险和福利 7、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8、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途径。 订立劳动合同的流程如下: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 3、签订劳动合同; 4、发放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用人单位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用工资格; 2、劳动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劳动者应当符合用人单位所需求的从业资格; 4、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续订合同事宜,并在书面形式上办理续订手续,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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