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在什么时候 |
释义 | 残疾评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人员,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估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者确实因伤害造成的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日内,受伤当事人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估,公安机关才能进行评估。受伤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一般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残疾鉴定。伤者15天内未申请伤残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结束后15日以后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制作残疾评估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评定残疾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个以上残疾等级的,应当以残疾程度较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价结论,但必须分别注明各部分的残疾等级。当事人对残疾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重新评估结论。根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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