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收养协议怎么写? |
释义 | 民间收养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2.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3.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4.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5.送养人和收养人签字盖章。 一、无效的收养行为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二、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收养孤儿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收养孤儿: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的办理程序如下: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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