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释义 | 律师解析: 县委常委根据个人的不同职务其级别也不相同,县委常务中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为县级正职,正处级,七至十级;其它县委常委一般都是县级副职,副处级,八至十一级;县委常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委常委在各县市的组成有所不同,人数多为单数,一般包括: 1、县委书记;2、县委副书记、县长;3、县委副书记(一般负责党务工作);4、常务副县长;5、县纪委书记(如纪委书记与其他成员同批次进常委,排名在前);6、分管较多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为分管经济工作的副县长);7、县委办公室主任;8、县委组织部长;9、县委宣传部长;10、县委统战部长(不进常委班子则兼县政协副主席);11、县委政法委书记;12、县人民武装部政委;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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