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责任范围与限制 |
释义 | 《民法典》对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以及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明确同意。未尽到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隐匿或篡改病历资料等情形,也被推定有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可分为未尽告知义务、未尽诊疗义务和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 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结语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未尽告知、未尽诊疗和未尽保护隐私三种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向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明确同意。若未履行此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或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隐匿或篡改病历资料等行为,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将考量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需综合考虑各方责任,以保障患者权益。 法律依据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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