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并澄清虚假信息。但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如何?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适用范围和程序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具体程序包括信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提出信息请求,政府机关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机关应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监督。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同时,条例强调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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