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夫妻可否要求分居?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分居并保护人身安全。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基层法院负责受理此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禁止实施暴力行为、骚扰、跟踪等措施。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可根据申请人要求进行变更或延长。对驳回或不服保护令的决定,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法院应送达有关组织并协助执行保护令。 法律分析 1、如果对方威胁涉及到人身安全,是可以要求分居的,并且在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可以要求分居,并在起诉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或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延长。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一次复议。法院作出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相关组织,并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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